Drugnews|藥時事

台灣上市櫃公司重大訊息|2026年6月28日

2026年6月28日,Drugnews 事實帳本收錄 3 則重大訊息,其中生技醫療 3 則。最新一則:長聖(6712)15:41 公告「本公司新藥CAR001第一期臨床試驗完成,並獲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同意開啟Phase Ⅱa臨床試驗收案」。

生技醫療

長聖(6712)|2026-06-28 15:41|本公司新藥CAR001第一期臨床試驗完成,並獲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同意開啟Phase Ⅱa臨床試驗收案

條款:第10款|事實發生日:2026-06-28|上櫃

1.事實發生日:115/06/28
2.研發新藥名稱或代號:嵌合抗原受體T細胞(CAR001)
3.用途:治療復發/難治性實體腫瘤;台灣藥品臨床試驗資訊網連結網址:
https://e-sub.fda.gov.tw/ClinicalTrialInfo/case-search/ES-CCAR01-A3301
4.預計進行之所有研發階段:Phase Ⅰ/Ⅱa 臨床試驗/Phase Ⅱb臨床試驗/Phase Ⅲ臨床
試驗/新藥查驗登記審核
5.目前進行中之研發階段(請說明目前之研發階段係屬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
,若未通過者,請說明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另請說明未來經營方向及已投
入累積研發費用):
(1)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各期人體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發生其他影響新
藥研發之重大事件:本公司已完成 CAR001 用於治療復發/難治性實體腫瘤之美國
FDA及台灣TFDA核准之Phase I/IIa臨床試驗中 Phase I 劑量遞增(Dose
Escalation)部分。經安全性監測委員會(SMC)完成審查後,並獲台灣 TFDA 同
意依原核准之臨床試驗計畫啟動 Phase IIa 劑量擴展(Dose Expansion)收案。
A.臨床試驗設計介紹:
a.計畫名稱:一項臨床一/二a期、單組、劑量遞增及劑量擴展之開放性試驗,
評估同種異體嵌合抗原受體(CAR)Gamma-Delta T細胞 CAR001 用於治療復
發/難治性實體腫瘤患者之可行性、安全性及有效性。
b.試驗目的:
(i)Phase I主要目的:評估 CAR001 於受試者之安全性及耐受性,並確認最
大耐受劑量(Maximum Tolerated Dose, MTD)。
(ii)Phase IIa主要目的:評估 CAR001 於復發/難治性實體腫瘤受試者之
初步療效,包括客觀反應率(Objective Response Rate, ORR)等療效
指標,並持續評估其安全性。
c.試驗階段分級:Phase I/IIa臨床試驗。
d.藥品名稱:CAR001。
e.宣稱適應症:復發/難治性實體腫瘤。
f.評估指標:
(i)主要評估指標:
**Phase I:**確認 CAR001 於受試者之最大耐受劑量(Maximum
Tolerated Dose, MTD)。
**Phase IIa:**客觀反應率(Objective Response Rate, ORR)。
(ii)次要評估指標:不良事件(AE)及嚴重不良事件(SAE)發生率、生命
徵象、實驗室檢查、心電圖及理學檢查等安全性評估,以及其他療效評
估指標。
g.試驗計畫受試者收納人數:Phase Ⅰ受試者15人。
B.主要及次要評估指標之統計結果及統計上之意義:本試驗已完成 Phase I 劑
量遞增試驗,其主要目的為評估 CAR001 之安全性及確認最大耐受劑量(MTD)
。截至目前臨床試驗結果,未觀察到劑量限制性毒性(Dose Limiting
Toxicity, DLT),且未發生與 CAR001 相關之嚴重安全性不良反應,經安全性
監測委員會(SMC)審查後,支持依原核准之臨床試驗計畫推進至 Phase IIa
劑量擴展試驗。
C.單一臨床試驗結果,並不足以充分反映未來新藥開發上市之成敗,投資人應審慎
判斷謹慎投資。
(2)未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未達統計上顯
著意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

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6712,2026-06-28 15:41:47)

雙美(4728)|2026-06-28 10:20|公告本公司獨立董事對審計委員會決議事項表示反對意見。

條款:第44款|事實發生日:2026-06-26|上櫃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15/06/26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
或〝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獨立董事(審計委員)-陳國華/安博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獨立董事(審計委員)-周榮家/奢華大道有限公司董事長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
有關股東聯名來函請求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提起訴訟之相關事項報告暨討論案。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1)陳國華(獨立董事)審計委員
一、林廣恒並非本公司的董事之一,不是公司法第214條第1項規定審計委員會
可以為公司提起訴訟之對象,所以就林廣恒的部分,不符合公司法第214條第1
項規定的法定要件。
二、林齊國董事長部分:
1、我有搜尋過法院相關判決,並沒有看到有判決明確支持「董事兼任經理人的
人事議案」屬於證交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4款所規定「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
的事項。另外,商業法院認為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應限於公司重要財務
業務之事項,若議案屬於全面改選董事、董事提名、解任補選董事及解除競業禁
止等「公司組織成員或人事體制變動事項」等事宜,則不適用該條應先經審計委
員會審議之程序。
2、依照萬國法律事務所陳鵬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也認為就本次所討論的
「董事長兼任執行長」議案的決議程序沒有違法的情況。
3、此外,我也另外搜尋其他上市櫃公司董事長兼任經理人的情況,針對董事長
兼任經理人的議案,也沒有看到經過這些公司審計委員會的決議。
4、依照金管會證期局網站公告從101年開始到目前為止的裁罰案件紀錄,沒有看
到證期局針對「董事長兼任經理人」未經審計委員會決議的情況,認為有違反證
交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進而裁罰的案例。
5、依照目前可以查詢到的法院公開判決、其他上市櫃公司的實務案例、主管機
關的裁罰案公告,還有公司委任律師出具的意見書,目前並沒有證據可以支持股
東來函所主張的決議程序確實有違法的情況,所以針對今天的議案,我是採保守
的態度,我個人認為沒有依公司法第214條第1項規定對董事長提起訴訟的必要。
應由股東自行評估是否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

(2)周榮家(獨立董事)審計委員
公司內部若持續陷於紛擾與對立,對公司的長遠經營及全體股東利益都沒有幫助。
就本案而言,執行長兼任案及執行副總任命案,本質上屬於公司的人事安排事項。
依目前所掌握的資料,我尚未看到有明確事證足以證明相關董事執行職務時,已
達到損害公司利益或股東權益之程度。
若在此情況下,由審計委員會以公司資源提起訴訟,不僅將耗費公司時間、人力
及法律成本,也可能進一步加深內部衝突。從公司整體利益角度評估,我認為提
起訴訟所帶來的效益,未必大於其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
決定是否採取法律行動前,更應審慎評估其必要性、適法性及實際效益。
尤其依公司及法律意見目前的說明,審計委員會對於執行副總是否具備提起訴訟
之法定要件,似乎仍有相當疑義。若要件本身即不具備,而最終遭法院以程序或
實體理由駁回,不僅無法達成預期目的,亦可能影響審計委員會的公信力及社會
大眾對其專業判斷的信賴。
基於以上考量,我認為現階段以審計委員會名義提起訴訟,無論在必要性、效益
性及適法性上,均有值得商榷之處。因此,本人不贊成以審計委員會名義對本案
提起訴訟。
6.因應措施: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4728,2026-06-28 10:20:30)

雙美(4728)|2026-06-28 10:18|公告本公司審計委員會選任代表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條款:第53款|事實發生日:2026-06-26|上櫃

1.事實發生日:115/06/26
2.公司名稱:雙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接獲林協健等3位股東來函,彼等股東主張略以:
董事長兼任執行長案以及執行副總任用案未經審計委員會決議具有違法瑕疵,
請求本公司審計委員會依公司法第214條第1項對董事兼董事長林齊國起訴請求
確認執行長委任關係不存在及返還執行長之經理人薪資、酬勞及紅利;且對林
廣恒起訴請求確認執行副總經理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語。
6.因應措施:本公司委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認為董事長兼任執行長案,未經
審計委員會決議而由董事會決議,應不構成違法;執行副總任用案應無須先經
審計委員會審議;並於115/6/26召開審計委員會討論此案。經全體出席委員表
決結果,出席委員4席中,同意起訴者2席,反對起訴者2席,二分之一出席委員
決議進行起訴,並選任沈靖家委員及周榮家委員為共同代表人為公司提起訴訟。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基於法令要求及資訊公開原則,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

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4728,2026-06-28 10: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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