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生技醫療公司重大訊息週報|2025 年第 4 週(1/20–1/26)

2025 年第 4 週,Drugnews 事實帳本收錄台灣生技醫療公司 4 則重大訊息:核准與藥證 1 則、臨床試驗 1 則、增資與資金 1 則。發布最多的是 鑫品生醫(1 則)。

依主旨關鍵字分類,同則公告可屬多類;收錄數不代表完整市場總數或核准/合作已完成。

2025年1月22日

浩鼎(4174)|2025-01-22 15:29|代重要子公司鼎晉生技公告,OBI-858新型肉毒桿菌素獲台灣衛福部食藥署核准進行「重複劑量安全性二期臨床試驗」

上櫃

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4174,2025-01-22 15:29:11)

2025年1月21日

合一(4743)|2025-01-21 19:02|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一一四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上櫃

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4743,2025-01-21 19:02:37)

2025年1月20日

豪展(4735)|2025-01-20 22:24|公告本公司訂定113年現金增資普通股之認股基準日相關事宜

上櫃

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4735,2025-01-20 22:24:49)

鑫品生醫(4170)|2025-01-20 18:25|公告本公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3號返還投資款民事訴訟判決主文。

條款:第2款|事實發生日:2025-01-20|興櫃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劉學濂、洪如玲、徐洵平
被告: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曼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潘俊佑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金字第3號
4.事實發生日:114/01/2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原告於民國112年1月間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本公司、開曼鑫品生醫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曼鑫品公司」)與潘俊佑應連帶給付或賠償其等投資款
各美金10萬5仟元、美金21萬元、美金31萬5仟元。本公司及開曼鑫品公司均認為
原告劉學濂等三人主張無理由,故於訴訟中提出答辯,並請求法院駁回
原告劉學濂等三人之訴。
6.處理過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作成一審判決,經本公司
同日於司法院網站查得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
用由原告劉學濂負擔六分之一,由原告洪如玲負擔三分之 一,由原告徐洵平
負擔二分之一。」,即法院認為原告劉學濂等三人主張均無理由,故駁回其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上開訴訟事件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
並無重大影響,相關營運活動均正常進行。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4170,2025-01-20 18:25:19)

生技醫療重大訊息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MOPS)、臺灣證券交易所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開放資料。本頁由 Drugnews 事實帳本每小時自動收錄,內容為公司原始公告,未經改寫;不構成投資、醫療或個股建議。機器可讀版本:/mcp/filings.json。